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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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在校园内养狗和遛狗的通知

根据《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六条第三项、第十九条之规定,为维护校园秩序,保障师生健康和人身安全,保护校容和环境卫生。禁止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养犬及各种宠物狗,任何人不准在校园内遛狗。

即日起,由校保卫处、宿舍科组织人员对校园及宿舍进行排查治理,如有不服从管理者,将按《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。

内蒙古科技大保卫处

2007年6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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